司法实践对于花钱托关系上学、应聘、调动工作、谋求项目、赚取差价等等,对此相关“好处费”“打点费”“活动费”能否要回,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大量判例来分析,目前司法实践更多的趋势是驳回诉讼请求(即不退还)。具体如下:
关于案由的定性:一般诉讼中,原告方以不当得利、委托合同纠纷二种案由起诉的较为常见。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部分案件以不当得利起诉后,最后多被法院(或二审纠正或再审纠正)纠正为委托合同纠纷。目前存在三种司法观点,现将法院说理总结如下:
一、不予退还的案例: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法院观点为:原告方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浙江、江苏地区驳回较为常见)
二、部分退还的案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216号。
法院观点为: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平,损害了不特定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其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被告双方自身均存在重大过错,本院根据双方过错,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一半(或部分)费用。(安徽地区酌定返还的较为常见)
三、全部退还的案例:淮南市中院(2017)皖04民终411号
法院观点为原告委托被告安排事务,并交付被告一定的费用,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原理,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为其生效要件,凡是非法的不能代理。本案该代理行为是不合法的,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依据该合同收取的钱款应予以退还。
四、个例案件:黑龙江高院(2021)黑民再15号(一审支持、二审驳回;省高检抗诉、省高院撤销裁定指定审理,省高院说理很充分亦有支持之含义。)
高院认为:本院认为,左x为个人,非劳务、人才等中介组织,其受托所从事事项亦非依法合规的中介协调、推举介绍等合法行为,隐含着需进行“托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违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沈x与 左x之间达成的“给付好处费办工作”的口头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但同时,“给付好处费办工作”一般存在着应聘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学历等工作岗位要求条件,与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款项等法律不予保护的“恶债”,有着明显的差异。如将此类纠纷置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外,既易导致收受好处费一方不当获取非法利益,也易使得收受好处费一方欺诈行为得到纵容。故综合以上因素,对“给付好处费办工作”所产生的纠纷,应依法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依据无效民事行为的裁判规则作出实体裁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沈x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本律师认为:对于一般的托关系办事的案件,本人认为退一半、罚没一半更为妥当。如果全部支持了原告请求,势必会产生“花钱请人办事,无论办成办不成都可以起诉要回”的司法结果,这不仅会助长社会上花钱行贿破坏法律规则的风气,更会造成司法保护不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如果驳回原告请求,岂不是又造成了“拿钱不办事,钱还不用还”的社会影响,同样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如果退一半,那么中间办事的人没办事,白白赚取了一半的费用,同样纵容了他招摇撞骗的行为。所以,应当对办事的人予以打击全额退还,同时要对托人办事的人予以惩罚即没收一半。当然如果有人说,全部没收岂不是更好,如果全部没收,请问还有人愿意起诉吗,如果不起诉,司法机关就无从知晓,又如何罚没呢。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讨论一般情节,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参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花钱托关系找人办事的钱能否要回来的法律分析和说理论述】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xiaoguoguo.dbeile.cn/news/1591.html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多贝乐移动站 http://xiaoguoguo.dbeile.cn/mobile/ ,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