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之死,再一次把百度“竞价排名”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不煽情,不愤青,在这里,“有问”专家用理性视角讨论:百度究竟要负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
△ 观点一:百度是平台,仅需负道德责任
◤ 百度只是被医院利用了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认为,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网上的信息不可靠,百度的消息仅供参考。实际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不是百度,而是医院。百度只是被医院利用了。当然,百度确实对虚假广告要承担道德伦理责任,但仅此而已。
◤ 竞价排名是正常商业行为
浙江工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徐斌认为,百度可以依从价格高低推介自己的广告客户,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中国缺乏公众平台的构建,更缺乏严格的各行各业的监管机构/机制。
◤ 百度只是平台,技术本身无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范良聪认为,技术本身是无罪的。百度这里的情况与上次快播案有相似之处,也只是一个平台而已。
VS. 百度不仅是平台,还对搜索结果进行干预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翟新辉认为,案中百度的作用与快播案不同,快播软件应该没有对内容的编辑和促进,相反,还尽力根据文件名和举报及时屏蔽所谓不良信息。百度的竞价排名政策,实际上是百度通过收费高低,对搜索结果进行了干预,是百度取向于向用户优先“推荐”给百度多交钱的厂商,表现了百度的倾向性。
△ 观点二:百度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百度或已触碰多个法条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陆宇峰指出,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只要能证明魏则西通过搜索的是一则“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且这一广告使之产生了信赖,造成了损害,百度就承担连带责任,无论百度是否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
吴飞教授认为,2010年7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发百度帮假药企业卖药,百度主动邀请假药企业做竞价排名,从中牟取暴利。假药厂商卖出40多万元的药,就要交给百度30万元推广费。如果说百度对虚假广告完全不知情,倒是有些不符合常识了。
此外,百度的这则医疗广告可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根据现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若如此,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百度应承担行政责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三至五倍罚款,直到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百度是否违反《广告法》还需调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认为,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当然应该负有道义责任,至于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则需要调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并且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加以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百度应对广告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院长吴飞教授认为,2014年新《广告法》终于修订完成,并在2015年9月开始执行。网络广告包括搜索进入广告管理的范围,既然百度的网络搜索已纳入了广告法的管理范畴,那么百度就应该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的责任。
VS.让百度进行内容审查并不现实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范良聪认为,让第三方搜索来承担广告的审查责任会扭曲它的行动激励,使得它减少相关服务的供给,而这显然不符合效率。试想想,这个审查与管理的成本得多大呀!中宣部都搞不定的事,一家企业能搞定?因此,除非第三方有牵扯到从中获得非广告费的直接收益(比如这个案子中挂的百度百科的名),否则不应该让它承担这个责任。
◤ 建设性意见:百度的恶,要怎么消解?
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副教授鲁佑文认为,对于像百度这样的企业,要用苛法约束和制裁。有胆敢以身试法者,苛法治理,让其声名及实力扫地,永世不得翻身。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并主动接受社会与媒体监督,在企业竞价排名方面,严格考核其资质,避免无良企业进入竞选方阵。
范良聪认为,监管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竞争!换言之,让企业成为一个良心企业最根本的路径除了提高它违法行为的成本,更在于让它感到威胁:如果它不顾及自己长远的声誉,就会马上被竞争对手所替代!谷歌如果在这里犯错,微软或者xx马上会出来替代它。这里的关键是,我们没有任何信心,一个企业会出于良知与道德供应好的产品;即使惩罚严厉,监管不失职,但是仍然会有资本为了300%的利润,甘冒上绞刑架的风险。
我们不能选择用脚投票,不能用谷歌,不能看维基百科;因为只要它政治正确,它就可以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打死一切可能的竞争者。市场有它自我救赎市场失灵(在这里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甄别问题)的机制,我们不能因为市场会失灵就否定市场或者迅速转向政府。而且从经验上看,市场的自我救赎可能要有效得多,成本也低得多。
垄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打着拯救市场的名义限制市场自由竞争并因此缔造出破无可破的垄断。因为接着而来的就会是,获得垄断者反过来进一步绑架政府,以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结果就真破无可破了。 如果沿着这个逻辑,类似事件更大的责任者是谁也就显而易见了。
问题延伸……
▲ 采用生物免疫疗法,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 观点一:医院应该担责
刘练军认为,对于魏则西的悲剧,医院到底该负不负责,究竟负多大责任,《侵权法》上给了魏则西应有的救济方案,其家属只要找律师上法院起诉即可。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医疗事故责任司法诉讼案件俯拾皆是。
△ 观点二:不应把矛盾引向医患关系
中山二院黎阳教授认为,从魏则西及其家人单方面的叙述:“辗转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各大肿瘤医院,得到的都是坏消息”,这说明魏的滑膜肉瘤当时已经是广泛转移的晚期了;家人选择抱着“死马当活马去医”的心态去尝试下DC-CIK生物治疗并没什么问题,只要他们自己愿意。 医院是否有说“CIK疗效保用20年”要看当时签订的CIK细胞治疗的知情同意书。
在这个事件中,暂先不管那医院中的生物治疗科是不是以逐利为目的的莆田系出身,百度再次将医患矛盾和不明真相的公众的愤懑引向医院和医生才是这新闻背后释放的可怕信号。
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基本的常识,现代医学不是一定能治好病的,治疗不是线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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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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