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是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是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语信司负责向国家语委主任报批,上报材料主要有:规范报批请示、规范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审委会签名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令(代拟,见附件4)等。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语委主任的材料主要有:报批请示、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及审委会签名表。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文本和译文。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行”或“实施”两种方式。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可以语信司或国家语委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由语信司在规范报批请示中提出建议,报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语言文字规范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经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件5)。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出版事宜,由语信司安排,研制组协助语信司进行校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规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提交语信司。语信司负责报国家语委主任阅批。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由语信司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国家语委有关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
第八章 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由语信司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档工作由语信司标准处责成专人负责。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 第三十四条 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立卷登记。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 第三十五条 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室保管,供外单位查阅;复制件卷存语信司,由语信司建档人员负责保管,供内部查阅。 第三十六条 语信司保存的规范(标准)档案调出时应进行登记,归还时注销,并将文件放入原来的卷宗中。调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调阅人对调出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污损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