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某村党员杨某某在村集体资产租赁中,利用协助村两委收取租金的便利,以帮助承租人刘某某节省店面转租费为由,向刘某某索要好处费15000元。2023年7月,杨某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17年,杨某某作为村工作人员,协助村两委管理村集体资产租赁,负责店面的合同签订。当年6月,该村陆续有店面(村集体资产)到期,需要对外出租。
经营米油生意的刘某某看到该村店面出租信息,便到村咨询出租事项,与当时负责办理租赁业务的工作人员杨某某结识。7月底,刘某某与村里签定租赁合同并支付店面租金。
事后,杨某某欺骗刘某某说自己跑前跑后为刘某某承租店面节省20000元转租费,以此向刘某某索要“好处费”15000元。为了日后继续得到关照,刘某某通过其儿子账户向杨某某转账15000元。到账后第二天,杨某某将账户中的15000元现金支取后存放家中用于日常开销。
2023年6月,信安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在监督中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对杨某某进行立案审查。2023年7月杨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党员反省
作为村工作人员,本应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我却知纪违纪,认为自己为他办理租赁,跑前跑后,付出了精力收点“跑腿费”没关系。我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深感后悔,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律红线。
执纪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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