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的不止50万
最近,有一个网络流行语:行走的50万。这个梗的由来是北京国安局2017年4月10日发布和实施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第5条“对公民举报且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间谍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一)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金。”
国家安全部于2022年6月6日公布并实施的《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第12条:“以发放奖金方式进行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四)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呵呵,没有规定上限,行走的不止50万。
公安机关跟进网络流行语,利用短视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值得肯定,但应严谨。否则,容易造成公众误解,适得其反。
《刑法》第二编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102条,背叛国家罪;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条,投敌叛变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条,资敌罪。
可见,间谍罪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一。
某地公安机关利用抖音平台发布反间谍的短视频,提到举报间谍最高可奖励50万,把“连续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视作间谍,这两处不妥当。理由如下:
其一,奖励金额有误。既然危害国家安全罪涵盖了间谍罪,如举报间谍,根据国家安全部的规定,奖励金额上不封顶,不止50万。况且,国家安全部的规定属部门规章,其效力高于北京国安局的规范性文件。
其二,把“连续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视作间谍,容易误导公众。
不当言论,是指对国家或者是个人造成一定的威胁,以及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相关情节,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反间谍法》第4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显然,法律规定的间谍行为不包括发表不当言论。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8条: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注:2023年修订后第70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注意第(三)项,即使把前半段视为不当言论,也必须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两者皆俱,才是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不是间谍行为。
如果公民把他人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都作为间谍行为举报,岂不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不管以何种方式方法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应当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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