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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的政策解答
2024-12-03 03:37  浏览:106

  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以来,我省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贯彻《慈善法》精神,有力地促进了湖北慈善事业发展。今天是“中华慈善日”,特就《慈善法》实施有关政策予以解答。

省民政厅关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的政策解答

  1.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类型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包括:(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其他公益活动。

  2.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3. 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是如何规范的?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是慈善募捐的一种方式,与其他募捐方式一样,其主体也应当是慈善组织。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为自己或者朋友等特定对象发布求助信息,但这不属于慈善募捐。

  二是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平台以及自己的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有两个渠道可以发布信息:(1)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2)慈善组织自己的网站。

  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验证义务。没有履行慈善法规定的验证义务,应当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公开募捐吗?

  答:《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5. 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第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关联交易事项分两款作了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的交易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等;(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如贷款担保;(5)提供资金,如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0)支付关键管理人薪酬。

  慈善组织违法进行关联交易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第十四条关联交易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按照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不属于关联交易。

  6. 发起人能否要求返还基金会的注册资金?

  答: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来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7. 基金会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吗?有专职要求吗?

  答: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会秘书长必须专职。

  8. 哪些事项属于理事会的重大决策?

  答: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当然,基金会也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认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9. 承诺捐赠,基金会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款?

  答: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必须支付该笔捐款。《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10. 企业捐赠股权怎么认定捐赠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11. 基金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12. 基金会可以开展哪些投资活动?

  答:基金会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13. 基金会不得进行哪些投资活动?

  答:基金会不得进行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1)直接买卖股票;(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14. 基金会能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开展本机构设立时章程的业务范围中未包含的项目,如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5. 慈善组织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什么?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信息:(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另外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公开:(1)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2)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16. 慈善捐赠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慈善捐赠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慈善捐赠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2)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4)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7.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有哪些要求?

  答: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18. 什么是慈善信托?

  答: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9. 慈善信托向哪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答: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20. 志愿服务是什么?

  答: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21. 志愿服务的基本要素?

  答: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亲身实践性。

  22. 志愿服务的范围有哪些?

  答: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心理咨询、社区事务、文明劝导、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

  23.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4. 什么是志愿者?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25. 志愿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等。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26. 志愿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2)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动;(3)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4)接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5)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6)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本人的志愿服务证明;(7)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救助;(8)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9)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7. 志愿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完成志愿服务活动;(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个人隐私;(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志愿者如何注册?

  答: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9. 什么是志愿服务组织?

  答: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0. 如何登记志愿服务信息?

  答: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31. 志愿服务中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答:(1)志愿者注册的规范管理;(2)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3)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5)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保护;(6)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指引;(7)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2. 志愿精神是什么?

  答: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33. 学雷锋纪念日和国际志愿者日分别是哪天?

  答:每年3月5日是学雷锋纪念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34. 武汉军运会志愿者的口号?

  答:“聚志愿力量,铸军运辉煌。”

  下列全省性慈善组织已提交2018年度工作报告

  1 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

  4 武汉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

  5 武汉闻一多基金会

  6 武汉市新洲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 武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8 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 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 武汉市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1 武汉市第十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 武汉晴川学院教育基金会

  14 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 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育基金会

  17 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 武汉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 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 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 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

  22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 武汉白鱀豚保护基金会

  24 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 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 黄冈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7 黄冈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8 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9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 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31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2 湖北卓尔慈善基金会

  33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 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5 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6 湖北威马楚通公益慈善基金会

  37 湖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8 湖北省自强教育基金会

  39 湖北省长江证券公益慈善基金会

  40 湖北省章开沅文化交流基金会

  41 湖北省宜昌金东方助学基金会

  42 湖北省夷陵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3 湖北省炎帝神农故里建设基金会

  44 湖北省兴发之星教师奖励基金会

  45 湖北省信义兄弟农民工帮扶基金会

  46 湖北省仙桃见义勇为基金会

  47 湖北省武珞路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 湖北省吴兆麟基金会

  49 湖北省吴汉东法学教育基金会

  50 湖北省望长珍慈善基金会

  51 湖北省唐人慈善基金会

  52 湖北省谈笑公益慈善基金会

  53 湖北省随县金泰扶困基金会

  54 湖北省盛帆公益基金会

  55 湖北省人口福利基金会

  56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7 湖北省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58 湖北省刘道玉教育基金会

  59 湖北省荆门聂绀弩诗词研究基金会

  60 湖北省教育基金会

  61 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62 湖北省洪湖丰森助学基金会

  63 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

  64 湖北省红安惠农公益基金会

  65 湖北省弘愿慈善基金会

  66 湖北省古城公益慈善基金会

  67 湖北省扶贫基金会

  68 湖北省当代慈善基金会

  69 湖北省春辉助学基金会

  70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1 湖北普仁康福慈善基金会

  72 湖北民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3 湖北美好公益基金会

  74 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75 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6 湖北玖捌公益基金会

  77 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8 湖北惠芳助学基金会

  79 湖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0 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2 湖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 湖北成蹊公益慈善基金会

  84 湖北陈孝平科技发展基金会

  85 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

  86 武汉大学李龙法学基金会

  87 湖北省黄石见义勇为基金会

  88 湖北省慈善总会

  89 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质中心

  90 湖北灯塔助学服务中心

  全省性基金会2018年度年检情况

  1 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格

  2 武汉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格

  3 武昌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格

  4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格

  5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格

  6 湖北省宜昌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格

  7 湖北省武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格

  8 湖北省体育基金会 合格

  9 湖北省树海公益慈善基金会 合格

  10 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合格

  11 湖北省劲牌公益慈善基金会 合格

  12 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合格

  13 湖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   合格

  14 湖北省德善公益基金会   合格

  15 武汉大学姚梅镇法学基金会    基本合格

  16 武汉大学韩德培法学基金会    基本合格

  17 湖北省湿地保护基金会      基本合格

  18 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基本合格

  19 湖北省楚仁慈善基金会      基本合格

  20 湖北省外出务工农民救助基金会 不合格

  21 湖北省鄂州西昌慈善基金会 不合格

  22 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   不合格

  23 江汉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未参加年检

  24 湖北西部生态健康基金会 未参加年检

  25 湖北缇丽莎尔助学基金会 未参加年检

  26 湖北省新纪元公益基会 未参加年检

  27 湖北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未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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