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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常用概念汇编
2024-11-04 19:09  浏览:100

  一、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常用概念汇编

  1.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是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商品或服务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应当在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价格。

  中央和省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定价目录是用来规范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定价目录,将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为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等7种(类);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减少到20项。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2. 市场调节价

  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定价目录之外的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肉蛋菜奶水果等在内,我国 97% 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市场调节价,一般情况下,政府依法监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无权直接干预价格高低。

  3. 价格干预措施

  当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临时性价格管控措施。主要方式有,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4. 价格紧急措施

  当出现极端情况,全国或者部分区域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的异常状态时,国务院依法采取的紧急价格管控措施。主要方式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5. 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公开标明价格、计价单位以及与价格有关的规格、等级、产地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是消除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经营者明码标价是其诚信经营的基础,推进经营者依法明码标价是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

  6. 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包括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变相提价、压 价,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七类情形。为防止出现法律条款列示不全面的情形,还设置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一兜底情形。

  7. 原价

  经营者开展降价、打折等价格促销活动,往往强调促销价相比原价有较大优惠。因此,“原价”就成为衡量促销价是否优惠以及计算折价、降价的基准。为便于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文),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

  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上述认定原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电商领域的价格促销行为。

  8. 一般工商业电价

  是按用户类别区分的销售电价类别,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适用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销售电价。从2013年5月24日起,将当时的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价标准。

  9. 转供电价格

  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求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按照用电量收取电费的计价标准就是转供电价格。

  10. 阶梯电价

  阶梯电价是阶梯式递增电价或阶梯式累进电价的简称,主要内容是把户均用电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分段或分档次定价计算电费,是一种细分市场的差别定价政策。目前我国的阶梯电价一般分为三个阶梯,各地称谓不一,如有的简称为“一阶、二阶、三阶”,有的简称为“零阶、一 阶、二阶”。实行阶梯定价方式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体现了多用电多付费的原则。

  11. 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是对城市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简称,即把城市自来水水价分为两段或多段,每一分段一个价格,单位水价随用水量的分段而加价,用水越多,水价越高,有利于增强居民和企业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如有的城市把居民用水水价设定为两个水量分界点,形成三种用水价格:用水量在18吨以内的为 0.8 元/吨,18-25 吨的为 1.6 元/吨,25 吨以上的为 2.5 元/吨。

  12. 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 10 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 24 时。

  13. 天然气门站价格

  天然气门站是长输管线终点配气站,也是城市接收站,具有净化、调压、储存功能。门站规模依据区域天然气规划确定。

  天然气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实际结算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从2013年7月10日起,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从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起,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仍为政府指导价。

  14. 液化天然气(LNG)价格

  LNG(Liquefied Natural Gas),即液化天然气的英文缩写,是通过在常压下气态的天然气超低温冷却,使之凝结成液体,从而节约储运空间,具有热值大、性能高等特点。进口LNG接收站经营企业通过相关设施提供LNG储存、气化等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LNG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主定价。

  15. 景区门票价格

  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若将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儿童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16. 电信资费

  即电信服务价格,是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所耗费劳动的价值补偿,主要包括固网产品资费、移网产品资费、融合产品资费等。

  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电信企业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各电信运营商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17. 医疗服务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约9360项,省级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报批),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8. 药品价格

  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目前有189种),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此外,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19. 药品流通“两票制”

  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的层层加价,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药品流通环节中,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公立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每个药品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

  20.“4+7”带量采购

  为推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净化流通环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4+7”试点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 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21. 铁路运输价格

  铁路运输价格主要包括客货运价及运输杂费,客货运价由单位里程票价率、运价率和运行里程等因素决定。

  客运价格方面,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硬座硬卧客运票价属于政府定价,铁路软座软卧及高铁动车客运票价、客运杂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货运价格方面,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整车运输的部分货物品类(如大宗货物、涉农物资等)、行李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竞争性领域);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整车运输的 12 个货物品类(高附加值、小批量货物)运输价格,货运杂费、散货快运、包裹费用,社会资本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2. 民航运输价格

  2010年起,我国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4年起,经济舱分批次放开特定航线价格。5家以上(含5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运营的国内航线,国内旅客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动态调整。除此以外的国内航线经济舱票价执行政府指导价,由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基准票价,航空公司可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销售。

  23. 出租车与网约车价格

  出租车价格管理方面,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网约车价格管理方面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24. 商品房价格

  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销售中需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

  二、收费监督检查

  25.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26. 经营服务性收费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政策法规没有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义。一般而言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自愿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的非商品价格一般均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27. 社会团体会费

  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28.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 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29. 涉企收费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政策法规没有关于涉企收费的定义。一般而言,指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费用,目前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会费,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

  三、反不正当竞争

  30. 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判决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七种行为。

  31. 仿冒混淆行为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通过仿冒他人标识、他人商品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从事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2. 商业贿赂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可能影响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包括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或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做出违背法律、纪律、道德约束的行为或者做出其自身所应履行的职务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行为的一种,是贿赂行为在商业领域或者市场交易中的具体表现。

  33.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 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片面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内容严重不真实的宣传;2.内容真实但引人误解的宣传;3.诋毁诽谤性宣传; 4.引诱欺骗性宣传。

  虚假宣传的手段主要有虚假广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做虚假的表示;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等。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新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如对企业资信和客户情况、企业的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保证人的地位等方面的虚假陈述以及虚构知识产权与获奖,甚至在慈善、社会福利或环保方面的虚假陈述等,为自己骗取良好的社会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

  34.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作为一种信息,其本质上是其所有人的智力创新成果,具有稀缺性、价值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同时,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表现的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一定的专有性、可复制性。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只要始终处于秘密状态,就受到法律的长期保护。

  35. 不正当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条件作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可能导致商品价格虚高、变相搭售、造成浪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形。

  36. 商业诋毁

  经营者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或经济利益而捏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给竞争对手带来名誉及经济上的损害,同时,欺骗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信息载体或媒介进行诋毁;2.利用业务往来进行诋毁;3.利用产品宣传进行诋毁;4.利用谣言进行诋毁;5.利用虚假投诉进行诋毁;6.利用律师函、公开信进行诋毁;7.利用比较广告进行诋毁。

  37.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生在互联网行业领域内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为获取用户、争夺流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 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38.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目前正在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16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

  四、规范直销

  39. 直销

  企业招募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由其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是WTO规定的成员国应当准许的无店铺销售的一种主要方式,我国在加入 WTO 之后的 2005 年通过颁行《直销管理条例》将其合法化。

  40. 直销企业

  依照直销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截至目前,我国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共计93家,其中内资直销企业59家,外资直销企业34家。

  41. 直销经营许可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直销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决定,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42. 直销员

  由直销企业招募,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该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43. 直销企业经销商

  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与直销企业签订的经销合同,以批发或零售方式销售直销企业产品或者为直销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专卖店、加盟店、工作室等。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经销商对产品进行分销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44. 直销员业务培训

  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和已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直销企业对经销商或者其他不特定人员进行的含有产品介绍、直销营销方式、计酬制度介绍的聚集活动,不属于直销员业务培训。

  45. 直销产品

  由直销企业或者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的,由直销员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目前,经公布的直销产品为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和家用电器6大类。

  46. 直销计酬

  直销企业按期支付给直销员报酬的计算方法。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是按照直销员本人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47. 直销保证金

  直销企业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的不低于2000万现金,用于直销企业无合法理由不履行退换货、赔偿义务或者支付报酬义务时的资金担保。直销保证金不得用于直销企业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

  48. 直销违法行为

  违反直销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依照直销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直销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等13种行政违法行为。

   五、禁止传销

  49. 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通常把具备:发展人员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收取和缴纳入门费用、按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计算和提取报酬等特征的行为称传销。根据传销的主要特征和主要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传销区分为“拉人头”式、“收取入门费”式和“团队计酬”式传销;根据传销的发展演变和手段方法不同,可以把传销区分为传统式传销也叫异地聚集型传销,网络传销也叫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

  50. 网络传销

  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传销人员通过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诱骗他人参与、收取入门费、组成人员网络、非法牟利。

  网络传销行为包括:发布传销制度信息、参与者加入信息、发展下线信息、计提报酬等信息;利用网络组织形成资金流转的“资金链”,收取入门费,给付报酬等。

  随着网络的普及应用,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日益突出,涉及金额大,地域广,人员多,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快速扩张性,其危害比传统传销更严重,蔓延也更为猖獗。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电子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 “股权投资”等幌子,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作为交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网络、计提报酬的平台,通过网络跨区域发展会员、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从事传销活动。

  51.异地聚集式传销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传销组织利用租赁房屋、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聚集人员从事传销,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冲击执法机关、暴力阻挠执法等,杀人、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也

  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混淆直销、传销的基本概念,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更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52“.拉人头”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突出的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也称“拉人头”。同时也具有收取“入门费”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

  53. 收取“入门费”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突出的特征和主要表现是,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同时也具有“拉人头”的组织要件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4.“团队计酬”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突出的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同样也会具有“拉人头”的组织要件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特点。

  55.“1040工程”传销

  “1040工程”传销是花样繁多的传销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传销组织谎称“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支持”的旗号,利用所谓“资本运作”等形式,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大多是具有高学历、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员,他们以一些高档住宅小区为据点开展传销活动,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洗脑”。参与者每人交纳6. 98万元“加盟”,并且宣称只要所建立的3条下线能正常发展,一年之内就可赚回1040万元(被称为1040工程),诱惑性很强,参与人员众多,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形象。当前,全国范围内还有一些传销重点地区存在类似的传销组织和活动,他们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打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旗号、以“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名词为噱头,利用“股权投资”“集资融资”“私募基金”等形式,组织各种形式的洗脑,要求参与者交纳 3800 元至69800元或更多的“入门费”,宣称1-3年能赚1040万元,就是“1040 阳光工程”传销。也有人称这种传销叫“南派传销”,其实质仍然是传销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伺机敛财、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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