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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被曝存在“买卖儿童”行为?多方最新回应

   日期:2024-11-30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xiaoguoguo.dbeile.cn/mobile/news/1814.html
核心提示:点击蓝字关注辽宁普法5月21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在微博发文曝光小红书平台长期存在所谓送养孩子、领养孩子、贩卖出生证及上户口

点击蓝字关注辽宁普法

小红书被曝存在“买卖儿童”行为?多方最新回应

5月21日

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

在微博发文曝光小红书平台

长期存在所谓送养孩子、

领养孩子、贩卖出生证

及上户口等违法行为

甚至有胎儿还在腹中

就已经在这里公开预订“送养”

@上官正义 表示,这些送养,实为明码实价的金钱交易。他们以公开发帖、开设话题、评论等方式发布信息,有的甚至在普法类的文章下从事违法信息的发布,其中也有人利用领养送养及贩卖出生证的幌子,实施诈骗。

对此

云南昆明警方回应媒体称

相关情况会和网安支队跟进

5月21日

针对网友反馈的非法领养内容

小红书官方发布治理公告

公告称,接到网友反馈,有用户在评论区发布关于“领养孩子”的违法违规信息,平台核查发现,部分笔记下方存在评论违规情况,已对相关评论做下架处置,平台将持续清理站内违规内容。目前平台已将举报信息移交相关部门。

对此,小红书回应,根据小红书治理规则,平台禁止一切“规避正规法律程序送养或领养孩子”的内容,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将从严处置下架。并表示,用户如发现任何想通过规避正规法律程序送养或领养孩子的内容,请及时向平台举报,平台在核实后会快速处置。

律师:

私下收养属违法行为

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介绍,在我国,要想成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收养的身份法律行为中,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在我国,对被收养的孩子以及收养人,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只有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个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

对于收养人的条件,则更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五个条件。

廖建勋律师提醒,私下送养或者私下签订民间收养协议,都是违法行为,很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有收养需求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程序办理收养。

廖建勋称,如果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廖建勋表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作为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提供者,小红书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有责任对其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因此,若小红书平台没有尽到平台监管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原标题:《小红书被曝存在“买卖儿童”行为?多方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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