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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据交易所首例个人数据交易剖析:个人可从交易中获取收益

   日期:2024-12-02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xiaoguoguo.dbeile.cn/mobile/news/2143.html
核心提示:2023 年 4 月 25 日,中国最早成立的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宣布,它监督并协助完成了中国首例个人数据的场内交易。在征得

2023 年 4 月 25 日,中国最早成立的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宣布,它监督并协助完成了中国首例个人数据的场内交易。在征得个人用户同意后,贵州当地科技公司“好活”收集他们的简历并将信息处理成“数据产品”,通过加密计算等技术确保可用性和隐私。好活将数据产品上架贵阳数据交易所,用人单位可以在交易所购买数据,而个人用户可以通过平台获得其个人简历数据产品交易潜在的利润分成。

中国数据交易所首例个人数据交易剖析:个人可从交易中获取收益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 (CAICT) 在2023年1月发布的一份白皮书,截至2022年 11 月,我国拥有 48 个数据交易平台,另有 8 个正在筹建中。2022年全年,我国数据交易所交易规模约在40亿人民币左右。由于个人数据的敏感性,在上述交易之前,数据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仅限于不涉及个人数据的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主要可分为业务资询类数据、数字消费品类数据、数字资产数据。据称,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目前最受欢迎的数据产品是地图类数据。

个人数据是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普遍认为是最重要、最具有应用价值和流通价值的数据要素之一。然而,数据要素市场化是全球公认的研究难题,数据要素产权界定难、数据可信流通难、数据要素利益分配难等。

在我国法律中数据权属界定尚未明确、数据权益规则体系缺乏的情况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这次交易实现了用户可以从数据产品的交易中获取收益,是一次突破性的尝试

此案例无疑为未来的个人数据交易提供重要参考,并极大地启发其他有意在中国从事涉及个人数据的数据销售的市场参与者。

好活(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好活”)运营着一个以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驱动的职业匹配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发现职位空缺/用工需求,并与相关用人单位签约。除了好活平台上已经发布的职位,用户也可以选择主动上传个人简历。

好活设置了一个单独的“同意复选框”,以征求用户对好活收集个人简历的许可(包括由此产生的信息)。根据好活平台的《个人信息权属确定协议》,好活确定个人用户拥有以下权利:

(1)财产权:用户对其个人资料和简历拥有财产权

(2)撤回权:用户可以随时撤回对好活的同意(如删除个人简历或关闭相关设备的功能)限制好活对其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处理;

(3)分享收益:承诺分享一部分基于用户个人简历的数据销售利润。

在《民法典》框架下,我国宣示性地肯定了法律保护数据,但并未明确有关数据权利的内容,更是缺少对数据财产权的界定。《数据安全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这是我国首次提出法律保护“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但数据的“非物”特性导致其很难实现排他使用,因此传统的财产权体系并不适合移植用来建构数据的利用秩序,社会上并没有形成共识和通行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知情同意权”是对个人信息最重要的保护,也是对企业使用个人数据最重要的限制。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 “数据二十条” )禁止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也与《个保法》所规定的“知情同意权”相关内容契合。

此次交易是在个人用户知情且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好活利用数字化、隐私计算等技术采集求职者的个人简历数据,加工处理成数据产品,符合《个保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同时突破性地将个人信息的“财产权”明确赋予个人

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这场个人数据交易实践中,交易所正在小心翼翼地探路,设置了两道审核关卡,确保个人隐私安全。

1、交易所审核

无论是作为数据供应商还是数据购买者,都需要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注册,并完成交易所的合规审查,才能推出和交易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算法资源和算法工具。交易所将仔细考虑实体是否对数据处理和组织数据安全管理实施了合规控制措施。

作为数据产品第三方合规审查的一部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还要求数据供应商对其数据产品的应用场景进行布局和限制,例如为了方便本项目中的就业匹配服务。根据数据供应商的这一限制,交易所进一步禁止数据购买者继续传输/共享数据产品,除非他们在从数据供应商处购买的原始数据产品(非原始数据)之上创建新的数据产品。

2、律师事务所第三方合规审核

数据供应商还需要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市其产品前申请第三方对其数据产品进行合规审查。

数据购买者与数据供应者达成合作意向时,将进一步涉及对具体交易的合规审查,重点关注交易目的、国家安全问题以及双方合同协议的关键条款。

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对好活的个人简历数据产品进行了第三方合规审查,确定其产品在隐私保护方面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数据安全和一般合规性。具体而言,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确认,好活的数据产品是基于合法理由进行收集和处理的,符合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后续交易的条件。

更重要的是,交易的个人数据应当是数据供应商经过特殊处理后产生的:一方面是应当排除个人的直接标识符、敏感和隐私信息以及财务信息,保护个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处理后的个人数据获得了超越原始数据的新价值

1、个人数据交易的难题

个人数据具有承载个人隐私和经济效用两个层面的价值,因此在这类信息的交易中,必须强调个人的数据自决利益保护,避免对个人信息“过度采集”及“滥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还要释放数据被汇集、整理、分析、流动后产生的大于其本身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在国际上,个人信息的交易并不鲜见。有一种专门收集个人信息、打包、然后出售给其他公司,以此赚钱的公司,被称为“数据经纪人”(Data Broker)。这类数据经纪人通常在个人不知情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运作,从各种来源收集信息,包括网络抓取、公共记录、社交媒体资料和数据泄露,并且已经成长为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企业。例如Acxiom拥有超过 23,000 台服务器,处理全球 5 亿多人的数据,这大约占世界总人口的 7%;数据经纪人 Epsilon,在2019年被估值44亿美元被广告公司 Publicis收购。这足以可见“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当中具有的特殊价值。

然而,数据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原有的不受控制的平台经济可能产生对“数据”的垄断和剥削的风险,其收益也由收集平台所“独享”。这不仅损害了产生数据的个人的利益,更严重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引起贫富差距加大等社会问题。

如何合理地划分数据权利归属,在维系平衡数据利用和权益保护时,既能保证数据资源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又能确保数据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是数据相关制度要解决的又一大难题。

2、中国探索新模式

我国正在探索一条新的道路,以保证数据要素安全流动。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创造性地提出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淡化数据“所有权”,强调数据的流通、使用与价值最大化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大数据交易所,已累计集聚“数据商”“数据中介”等市场主体589家、上架交易产品1017个、累计交易776笔、累计交易额达13.87亿元。此次个人数据交易表明其探索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通过B2B2C全新商业模式,好活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帮助求职者实现个人数据的合规流转,实现个人用户在该场景下获得收益,同时为用工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招聘渠道,从而推动整个就业服务市场更好地繁荣发展

此外,北上广深各自落地“第三代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提出了“数商(数据服务商)”体系,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提出了“数字经济中介产业体系”,广东的“数据经纪人”模式,都在探索一种新的数据交易模式。

特别是广东的“数据经纪人”,已经不局限于对数据供需双方的撮合,而是细分为三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受托行权,即数据拥有者可以授权数据经纪人行使权力;二是风险控制,在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起到中介担保作用;三是价值挖掘,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充当数据价值发现者、数据交易组织者、交易公平保障者、交易主体权益维护者等多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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