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洋律师
按:本文缘起于笔者接受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就元宇宙停服法律问题的采访,现整理成文,其想法和解读都有浅陋和思考不周之处,仅供参考、指正、探讨。
1.逻辑基础:元宇宙环境特性与数字资产流转
虚拟财产可以简化为三大类:账号,数字货币,道具。在网络游戏中,道具包括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数字资产。而在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主要包括数字地产、数字作品、行为数据、数字货币、数字道具。
与网络游戏中将游戏角色视为道具不同,元宇宙对应的可称为数字人或虚拟人。元宇宙中的所有用户会有一个独特的虚拟身份,或称为数字身份,可以数字人为其命名。数字人或虚拟人本质上属于道具,但在元宇宙环境中,对数字人要区别于一般道具看待。也就是说,道具包括数字人(虚拟人)和一般道具。
为什么要将数字人(虚拟人)单独处理,以区别于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这与元宇宙的特性相关。在高级阶段的元宇宙,元宇宙空间和现实空间属于类平行空间。
我们看看几家元宇宙公司对“元宇宙”的定义。
Roblox的定义:一个让用户能尽情创作内容,并在虚拟社区中交流和成长的在线游戏,包括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文明等八要素。
meta(Facebook)的定义:一个融合虚拟现实,用专属的硬件设备打造的具有超强沉浸感的社交平台,移动互联网之后的下一代平台,或者是具象化的互联网。
腾讯的定义: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数字世界——全真互联网。用户进入这个世界后,可以用新的数字身份开启全新的自由生活。
阿里巴巴的定义:允许商家自行搭建的3D购物空间,让顾客进入店铺后,可以有一种云逛街的全新购物感受。
业界对元宇宙的共识是:它是从互联网进化而来的一个实时在线的世界,是由线上、线下很多个平台打通组成的一种新的经济和文明系统。
有人总结元宇宙的三个特征:持久性、去中心化、协同进化(段海波:《元宇宙vs. 数字孪生:技术演化的视角》)。
持久性针对空间而言,去中心化针对自由流动性而言,协同进化针对角色与自然人实时联动而言。这三个特征都直接关系到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流转问题。
首先,元宇宙具有持久性,即虽然元宇宙公司可以破产,但公司的破产不影响元宇宙空间的存续。
其次,跨链技术将解决不同元宇宙的资产流转问题。这种状态,我们可以从比较初级形态看出来,比如去中心化应用(DAPP,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其数据经加密后存储在公开的区块链上,不依赖于任何中心化的服务器而存续,不同应用之间的数据可以自由流动,中间不需要有媒介进行“兑换”,而共用同一个协议。
再次,协同进化让数字人区别游戏角色。虚拟空间的数字人对应现实空间的自然人。元宇宙的协同进化特性了数字人(虚拟人)区别于游戏中的角色。角色是单向的,无法与自然人深度交互,无法与其他数字人互动。自然人借助数字身份在元宇宙实施行为、开展活动,成为具有极高自由度的虚拟人。
元宇宙存续,不代表运营元宇宙的公司不会倒闭。基于元宇宙持久性和去中心化的特性,公司倒闭后元宇宙依然存在。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元宇宙公司倒闭了,其元宇宙服务能否停止。决定这个问题的因素有两个:其一,在技术上能否停止?其二,在法律上是否能让它停止?后一个因素基于前面的因素存在,如果技术上可以停止,方有法律上是否能停止的问题。
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特性,表现在技术上就是元宇宙的自由和流动。它没有物理的边界,通过跨链技术,元宇宙之间流动不需要进行“汇率”兑换。和现实世界不同国家之间存在货币汇率壁垒不一样。
因为可以自由无壁垒之流动,元宇宙中数字资产能被其他运营者所承继。
那么,法律上需要明确的是,继受运营者应承诺对继受资产予以平等对待。以元宇宙中的应用NFT为例,开发者为NFT构建一系列通用、可复用、可继承的标准,其中包括所有权、传输、简单访问控制之类的基本要素。NFT标准化使得不同的NFT项目可以在多个生态系统间轻松的转移,在多种加密钱包中查看,并可以在市场上交易。
2.元宇宙停服后:虚拟财产的转让、承继和消灭
民法典肯定了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重要地位,明确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元宇宙停止服务,将涉及虚拟财产的转让、承继和消灭问题。
前面说到,虚拟财产可以简化为三大类:账号,数字货币,道具,其中,道具包括一般道具和数字人(虚拟人)。
账号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媒介;数字货币是不同玩家在虚拟空间进行活动时认同的一般等价物;道具是虚拟空间中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的财产。在网络游戏中,道具包括角色、武器、装备、皮肤,进入元宇宙后道具的含义将更加丰富。
“停服”的技术本质是关停服务器,而法律本质在于“单方面解除/终止网络产品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考虑到互联网产品的相对不稳定性,其和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一般都具有条款的扩张性以及兜底性,以对服务终止的情况进行约定,此谓“停服条款”。
2.1停服流程:公告
实践中,“停服”理由既包括符合约定的“正常停服”,还包括以违约等方式进行的“强行停服”,也包括行政法规定的“法定停服”。当前,网络平台常规的停服要求可以作为元宇宙停服的参考。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而《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在其它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行业场景中,建议在“停服条款”中约定以不少于提前30日为宜。
以目前的网络游戏停止服务流程为例,一般须履行公告和补偿两个流程。元宇宙停止服务,鉴于从技术上可以实现跨链承继,我认为可增加一个流转程序。即:一是公告,二是流转,三是补偿。
公告一般采取逐一通知方式进行。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期产品或服务时,应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个人信息主体”,另外,网络游戏以及电子商务领域,均认可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而并不必然要采取逐一通知的方式进行处理。按照游戏公司停服惯例,停服必须提前60日(实际操作中一般在90日)向玩家公告,并且在公告内明确停服的原因和对玩家的补偿方案,而补偿方案必须在2种以上,给予玩家自主选择权。
公告停服后,服务器并不必然停机。首先,第一时间关闭新用户注册入口,避免再继续收集个人信息;其次,第一时间关闭使用的充值支付入口,断开第三方支付工具接口。
2.2停服流程:补偿
补偿时,必须向玩家提供虚拟货币的补偿方案。实践中,游戏公司会通过提供新的游戏礼包进行补偿;如果不接受,要提供替代方案,弥补玩家损失。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虚拟货币补偿具体如何执行,根据目前游戏停服的司法观点,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折算为法定货币退还,一种是综合考虑充值金额、时间、停服原因及停止服务补偿方案等因素来计算。元宇宙运营者在用户协议或退款须知中明确停止运营时未使用的权益包括剩余的会员有效期、未使用的虚拟货币、虚拟道具、优惠券、积分等应当如何处理并提请用户注意。对于充值型或获赠型资金,应当予以相应地退回。如果采取“直接清零”方式,会产生后续争议。
2.3停服流程:流转
前面说了公告和补偿流程,再说说流转程序。元宇宙停服,与网络游戏停服相比,可能会出现不可预见的新因素,使得其中的法律和规则更加复杂。“流转”环节便是其一,元宇宙之间数据自由流动成为可能,因此不同元宇宙之间存在数字资产流转现象。在停止服务时,数字资产流转将会大量发生。
2.4“数字人”问题
仍然以网络游戏类比,元宇宙的数字资产中最不确定的新因素可能是“数字人(虚拟人)”。对虚拟人的处置可能与一般资产流转的方式截然不同。
这就回到了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网络游戏的角色和元宇宙的虚拟人,有何不同。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产品或服务时,需要“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并且“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元宇宙账号以及虚拟身份归于个人信息,对其数据当然也应符合法律和标准要求,可采取删除等相应处理。但在元宇宙环境中,是否能将元宇宙虚拟身份等同于一般个人信息处理,值得继续探讨。
首先,元宇宙之间数据流转比目前互联网产品之间流转,从技术上更加顺畅,容易实现。如若可以实现畅通流转,元宇宙停服后涉及具体的虚拟身份可以存续,这实际上给了虚拟身份转移成为可能。
事实上,在目前互联网产品停服的操作中,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处理时也有特别处理情形。例如,如果关联产品使用同一账号注册和使用时而无法删除或删除会形成附带不利效果时,应当向用户进行明确阐述解释后继续保存并供关联产品使用,但停服的服务器/数据库中不宜再留存。同时,要向第三方数据处理服务商/共享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第三方执行删除措施或要求第三方另行单独取得用户的同意后继续使用。
其次,元宇宙“虚拟人”身份的内涵和意义不等同于一般个人信息,应区别对待。
目前,网络产品停服时,用户可以享有获取其个人信息副本的权利。元宇宙停服时,用户也应有获取个人信息副本的途径,用户可以以表格或者URL等机读方式导出自己的个人信息副本,或按用户指示传递第三方。
更为重要的是,经时间累积,虚拟人在元宇宙中形成了自己的行为轨迹(数字人生),它与虚拟空间的其他虚拟人、以及现实空间的自然人形成了真实的行为互动,这种行为对自然人而言在很大意义上具有时间价值、情感价值,甚至对数字人本身而言,也产生了脱离对应自然人的情感、道德、认知。
因此,虚拟人在某个阶段或许具有了一定人格意义。引申开去,自然人去世后其对应的数字身份如何处置?从技术上而言,这个虚拟身份可以被元宇宙消灭,也可以作为一个不再更新的道具予以保留,但它依然可以按照对应自然人去世时的状态予以存在,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逝者的“魂魄”。
这个“魂魄”具有情感价值,逝者的亲属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不让这个“魂魄”消失,继续以自然人去世时的状态予以存在。元宇宙则为其他数字人设定对应义务和规则,比如对“魂魄”不能侮辱、不能造成伤害、不产生其他任何效果,如果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窃取、对“魂魄”发生技术效果,“魂魄”的亲属或者虚拟人法庭可以对不当行为进行救济和处置。
这或许要求民法赋予元宇宙空间的虚拟人部分人格利益。
ntent="t">作者介绍
ntent="t">刘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传播学硕士。北京消防协会公益法律顾问,中关村网信联盟法律专委会主委。原公安部人民公安报社消防周刊编辑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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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ent="t">熟悉网络监管、公安执法、网络刑事法律与政策,曾办理网络贩枪案、网络诈骗案、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网络侵权等涉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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