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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相关资料

   日期:2024-12-06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xiaoguoguo.dbeile.cn/mobile/news/2942.html
核心提示:一、基本概念介绍(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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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概念介绍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相关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二、分类化行为介绍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四种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五)风险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4)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三、风险提示公告

(一)关于提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公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特作出以下提示:

1.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形式和特点

(1)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5)以“以房养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相关注意事项

投资上述非法机构或参与上述非法活动,不仅无法获得高额返利,还将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健康需求亦无法满足。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若发现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拨打96155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二)关于警惕以“解债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诸如“众合XX”“权行XX”等所谓“解债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化解债务纠纷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骗取债事当事人钱财,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打击。

这类所谓“解债机构”未获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备案,不是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只是一般市场主体,不具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其主要作案手法有:“画饼”“利诱”“造势”。

“画饼”,就是指有关“解债机构”宣称可以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甚至能够有效化解法院难以执行的呆坏账,承诺在收取债权人的咨询服务费、债务人的履约保证金后,通过现金分期、以物抵债等方式,可以实现债权清收、债务代偿。实际上,所谓的“解债机构”通常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诈骗”之实。

“利诱”,则是谎称债事当事人在缴纳债权金额20%-60%的费用后,债权人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实际上,“解债机构”并无任何实质性经营,无法产生利润,高额回报的资金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所谓的“以物抵债”主要是靠虚抬抵债物品的价格。解债申请人极易陷入“庞氏骗局”而受到“二次伤害”,致使缴纳的解债资金血本无归。

“造势”,则是有关“解债机构”通常会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设置类似传销的层级奖励制度,仿冒金融机构设立线上网站、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线下实体经营网点等方式,误导债事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加入,快速扩张。

在此,提醒广大公众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保持警惕,理性投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防止落入披着“解债服务”名义外衣的非法集资陷阱。

发现相关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支付宝“赣服通”-金融服务-非法集资随手拍,或各地处非办、公安部门公布的举报方式举报。有关部门将根据举报线索予以核实,依法打击处置,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线索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关于预充值预付费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我省个别居民服务、燃油销售等行业企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亦未向单用途预付卡监管部门备案,对外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赠送或优惠的回报,发售预充值、预付费卡吸引消费者预充、预付大额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兑付,爆发非法集资案件,造成消费者较大经济损失。近期,我们发现有个别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加油站加盟,超越经营范围,给付一定赠送油费优惠,吸引消费者在网上商城或微信公众号充值,在加油站加油时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一旦企业主跑路,资金链断裂,消费者将血本无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消费,防止利益受损。在预付费预充值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选择在商务部门官方网站(www.mofcom.gov.cn)查询企业是否进行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或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查询企业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是否获得人民银行批准;

二是选择实力强、有较好商业信誉的企业;

三是单用途预付卡只能在发行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企业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多用途预付卡才可在发行机构之外跨法人使用;

四是预付费、预充值金额不得承诺支付利息;

五是审慎充值大额资金。

(四)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

当前,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近年来,时有消费者投诉反映过度授信、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或违约金高、暴力催收等。此外,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方式预付费用,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持续经营,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本已购买的服务,还要面临还款压力和维权困难。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一是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还有的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授权内容等,签约授权过程比较随意,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

二是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一些机构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三是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四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以上过度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1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

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2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

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3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五)关于“校园贷”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一些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和高风险理财,令其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校园贷”主要有以下惯用手法

1.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学生贷款。非法校园贷通过在学校内部及周围张贴墙体广告,或通过微信、QQ,在朋友圈及QQ群发布广告,宣称无担保、无抵押、放款手续简单,零手续费,直接用身份证就能申请贷款,当天即可放款。宣传广告很容易吸引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2.规避法律风险收取高额息费。由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部分平台利用服务费、管理费等多种收费名目模糊利息计算方式、偷换概念,掩盖畸高利率以及收取“砍头息”等不法行为,有的甚至故意设置技术障碍,致使借款人还款逾期,以收取高额罚息。若借款学生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贷款平台会为其介绍到另外公司借钱,来偿还自家公司的欠款。借款人被诱导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借款人的债务越滚越大。

3.逼迫借款人返还高额息费。这些贷款平台往往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要求读取借款人的手机通讯录,若借款人不返还畸高本息以及逾期罚息,则委托不法催收公司,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轰炸式骚扰借款人以及其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有的公司用侮辱、诽谤言语进行人身攻击,甚至伪造、发布个人肖像进行诋毁,同时伴随暴力催收、威胁、恐吓等不法行为,逼迫借款人返还畸高本息。

不良“校园贷”平台危害性极大,贷款的目标对象往往瞄准那些存在盲目攀比、虚荣心、贪小便宜心理的大学生,极易导致涉世未深、缺乏风险防范知识的学生过度消费或借贷,最后暴力催收迫使还钱,个别学生由于承受不住压力而酿成悲剧。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借助校园贷款平台招募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并要求发展学生下线进行逐级敛财,演化为逐级敛财式传销诈骗行为。

2017年,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文件明确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

在此,特提示广大群众及学生提高警惕,不要被不良“校园贷”平台所欺骗:

一是自觉树立正确消费观,抵制过度消费或超前消费。加强金融信贷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个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确因生活困难需要贷款的,要找正规持牌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谨慎使用个人信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提防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或从事其他不法借贷行为,谨防上当受骗。

三是不参与不明“校园贷兼职”,避免部分借贷平台不法分子利用“熟人”“同学”等方式,诱导学生加入校园贷推广或代理行列。当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保持理性并提高警惕,切忌为了短期利益而耽误学业甚至触犯法律。

四是一旦遇到还款压力或遭遇暴力催债等借贷问题时,应及时向学校、家人寻求帮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五是务必留存证据。签署相关借款协议的,务必如实表明学生身份和还款资金来源,务必留存协议书面文本或电子文档、截屏图片等能证明协议约定内容的证据,以便相关部门开展查证工作,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当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3)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上述活动打着“元宇宙”旗号,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请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四、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贪图高利诱惑  养老钱血本无归

——张某集资诈骗案

2014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瀚耀投资公司”)、江西颐生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东方禅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禅韵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投资养老养生项目为名向他人集资借款900余万元进行项目投资,但均投资失利。

2015年10月,多次投资失利的被告人张某以明显过高的转让价格2248万元承租经营泰轩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泰轩酒店”),为偿还转让款及之前所欠债务,其多次组织人员利用“泰轩酒店”在上海、南昌、宜春等地进行非法集资。此后,为扩大影响,吸收更多资金,又策划成立了明月山天年会俱乐部,注册、收购了瀚耀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瀚宗(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亚盛世颐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家空壳公司,对外宣称上述公司、酒店均为“瀚耀集团”旗下产业,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虚夸“瀚耀集团”公司实力和投资前景,以打造禅修疗养、健康养生、旅游休闲等养老生态产业链为幌子,以年利率10%-18%不等的回报为诱饵,或编造公司“上市”、“认购原始股”的投资骗局,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免费旅游、酒店入住体验等方式,在上海、宜春等地公开宣传,诱骗集资参与人预存养生卡、认购股权、签订投资合同,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大量资金。截至案发,共向2358人非法吸收资金2.9332亿元,造成损失1.6861亿元。其他四被告人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营销团队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分别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3.86万元至12.4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等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 9332亿元,造成损失1.6861亿元的养老诈骗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预付卡陷阱多  存钱容易退款难

——刘某彬集资诈骗案

2012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彬先后以车联服务公司、华川石化公司的名义,招募近百名业务员在银行及加油站发放宣传单、上门推销或在加油站摆摊设点,通过发展会员、推销燃油代充值套餐(一次性收取套餐资金,再分期按月充值到会员的中石油或中石化加油卡账户内),承诺高额回报(半年至2年期,9.4折至8折不等)的方式吸收资金。2016年9月1日,刘某彬以车联网络公司的名义推出“养车宝”业务,吸引社会有车族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或下载“养车宝”APP,注册账户并预存人民币1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金,以年化率16%的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资金。2012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吸收社会资金4.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200万余元。2018年12月21日,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房产项目利润高  拆东补西一场空

——刘某华集资诈骗案

2010年起,被告人刘某华以投资东湖花城房地产、茶厂、吉水松华废资源有限公司、井冈山房地产、九江房地产、峡江土地开发、赣州市政府土地投标为由,以月息1.5%至3%为饵,并承诺按季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向2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657.59万元人民币。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刘某华开始是按时足额兑付先期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之后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兑付。刘某华将所吸资金少部分用于投资,大部分用于购买汽车、足球彩票、偿还债务等个人消费,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527.2185万元人民币。2018年5月21日,刘某华在福建省福安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四)免费校园贷款  逾期后果由你尝

——高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5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为大量募集资金,以江西省赊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赊宝公司)名义与天津易生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易生公司)合作。同年10月起,赊宝公司在南昌各大高校通过贴海报、发传单、在各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推广方式,以“0元购车”为诱饵,向学生广泛宣传“你分期、我还款”业务。至2016年6月,南昌多所高校306名学生在赊宝公司APP上注册并选择12-24个月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电动车,并向易生公司申请电动车市场价3倍左右的消费贷款,易生公司向学生电话核实后放款至赊宝公司。相关学生从赊宝公司领取其选择分期的电动车后,赊宝公司前期基本按照承诺,为每月完成3-5次的朋友圈宣传任务的学生提供当月电动车月供款至还款账户。2016年6月,易生公司因认为风险过高停止审核放贷业务,致使赊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学生贷款。上述募集的资金,全部由高某某个人控制,除部分用于归还学生电动车月供、购买新电动车及发放业绩奖金外,其余被其个人挥霍。经审计,被告人高某某向306名在校学生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54.8907万元,已归还月供61.233226万元人民币,剩余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93.657474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投资理财收益高  坑起你来没商量!

——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吉安县登记成立闽峰公司,主要从事抵押贷款、投资、民间借贷、财务及理财信息咨询服务。2014年4月16日,青岛XX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准许闽峰公司使用“XX运通”品牌、公司徽标、招牌等知识产权用于经营活动,成为青岛XX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6日期间,林某某等人在闽峰公司没有办理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宣传并允诺按投资5万元以下的,3个月期的月息1分,6个月期的月息1.1分,1年期的月息1.3分;投资5万元以上的,3个月期的月息1.2分,6个月期的月息1.3分,1年期的月息1.5分等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揽储方式,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345人次吸收存款共计19485万元。2016年10月6日起,闽峰公司无力支付到期本金及利息。至案发,尚有5935万元未归还。2017年9月2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抵制高息集资诱惑  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廖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9月至12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等人在广州等地,推广“内测xx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传销模式,共发展会员记录28327条,核定会员人数17276名,发展层级3层以上且人员30人以上的会员771名,会员投资消费金额1.12亿元。另在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廖某等人还以“某公司”名义,在吉州区租赁办公场所,非法向不特定对象288人吸收公众存款4000万余元。2019年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1-6年不等有期徒刑。

(七)高额利息是场梦  勿让钱财变成空

——违规运营“团贷网”非法集资案

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派生集团未经许可,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以发布融资项目、“安盈宝”理财项目、私募基金类理财产品等形式,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未偿还金额348.2亿元。其间,派生集团发布虚假融资项目,非法吸存资金325.6亿元,主要用于违法操纵股票交易、个人消费及挥霍,造成巨大损失。派生集团还利用资金及持股优势操纵证券市场。此外,部分被告人还虚开发票676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43万元。2022年12月2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派生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唐军、张林等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派生集团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16.1亿元;派生集团原董事长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50万元;派生集团原总经理张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100万元。其他44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操纵证券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八)非法集资套路多 私募外衣算一个

——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祺集资诈骗案

2013年8月,孙祺成立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领公司)。2015年1月,华领公司在中国证券基金行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华领公司先后成立华领泽银稳健系列和华领定制系列共计35只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华领公司宣称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或票据收益权项目,资金全程在银行间封闭循环运作,且基金产品分级设计,优先级投资的资金安全有保障等,骗取投资人信任。实际经营中,孙祺指使他人以虚假的票据收益权项目作为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开出划款指令,套取资金转入孙祺控制的相关账户,并将部分套取的资金转入劣后级投资人账户内,充作劣后级出资。经司法审计,华领公司、孙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6亿余元,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个人挥霍等,仅少量资金用于投资、借贷等活动,造成7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0亿余元。2022年11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华领公司、被告人孙祺集资诈骗案,对华领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对孙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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