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魏则西之死”在各媒体平台刷屏。因为听信了百度搜索中关于“滑膜肉瘤”的广告信息,魏则西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尝试了一种号称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合作的肿瘤生物免疫疗法。在花费了20多万医疗费后,才得知这个疗法在美国早已宣布无效被停止临床。这期间,肿瘤已经扩散至肺部,魏则西终告不治。5月1日凌晨1时31分,百度官方微博“百度推广”再次回应该事件:“我们正积极向发证单位及武警总部主管该院的相关部门递交审查申请函,希望相关部门能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关于网络平台监管、排名竞价及社会责任,网友们这么说:
Jessica,互联网从业者“这个事情客观来说,百度不应该是众矢之的。”
“现阶段百度在国内仍居垄断优势。”
“每天数以亿计的广告物料不断在更新,庞大的广告数据信息决定了百度作为第三方平台只能审核到企业资质的真假。”
“内容上的真伪只能依靠黑名单词(如‘治愈’、‘康复’、‘首家’、‘第一’等)筛选出明显虚假广告或者举报等手段来监管,而不能一一进行真实性审核。”
“说白了,百度是有错,但错在相关管控手段不健全和商业模式不完善上。”
“并不能说其昧着良心赚钱。”
“市面上还流通着各类假货,电视上也出现虚假广告,管得完,禁得完吗?”
“根源问题没解决。”
“一味指责平台监督不够是没用的,百度的问题顶多是完全禁止医疗类广告投放,不赚你钱明哲保身。”
“根源是此类打着武警医院、公立医院旗号,实际为个人承包科室,无底线黑心赚钱的人,谁来管控?”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
“健全相关体制的同时,影响力大的第三方平台应该加强社会责任感。”
“不要一味只想赚钱,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对于互联网上的推广广告, 老百姓也应该加强辨识能力。”
“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接收信息也要学会过滤信息,提高警觉性。”
曾先生,律师“对此事件的讨论,其实最后指向了一个法律问题的理解,即搜索引擎提供的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使得付费购买关键词的企业信息可以排在搜索结果前列,大幅提高被点击率,达到其广而告之推销服务的目的,这是符合广告定义特征的。”
“这点在各地工商部门的执法中也能得到印证。”
“但在多地针对百度的侵权诉讼中,法院一般持的观点是: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不属于专门进行广告发布的网络传媒,所以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6年4月16日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三十九条中,也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对服务的定性不同,发布者的主要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程度也完全不同。”
“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认定的界限不一致。”
“导致百度在进行竞价排名商业推广时,可以实现监管套利,大打擦边球,并免于严苛的新广告法的追究。”
“如果竞价排名被司法明确定义为广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此向广告经营主和广告发布者追究责任。”
“要从源头上彻底督促和屏蔽这类‘作恶的广告’,首先要确认百度的广告发布者身份。”
“将百度的互联网广告从‘法外之地’纳入监管视角;其次,要明确区分‘推广链接’和‘自然搜索’,促使广告发布者对消费者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我不相信这些广告,基本上百度上检索信息我要翻个两三页再点开,百度的检索结果一定要自己再过滤一下。”
“涉事医院的页面我没打开看过,不好评论。”
“负责任的医院应该有一个明晰的态度。”
张同学,大学生,经常上网“强烈谴责这种唯利是图的企业,你的道德责任心在哪呢?”
“国内搜索百度长期处于垄断地位,一家独大,谁来监管他呢?”
“这种事情该追究的不仅仅是百度搜索,作为当事医院,在这件事情上不该负责吗?”
“我觉得应该严查这件事情,要不过几天风头一过,一切又是照旧,还会有下一个‘魏则西’”。
“现在很多人用百度习惯了,有事没事问度娘。”
“尤其这种病急乱投医的情况,看到这种广告就更没判断力了。”
“狼来了的故事我们也知道,企业不能为了一时利益,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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