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经济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三次提及数字经济。提出了“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和“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明确在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中加强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是加快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之举。今天,我们就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及挑战,以及怎样推进数字经济法规建设等话题进行探讨。
PART 01
什么是数字经济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作为其基本生产要素。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海量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深度挖掘成本大幅下降,知识创造、知识产品化与知识消费的溢出效应不断增强,在此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数字经济依靠时空碎片化、非独占性、可复制性以及边际成本为零等突出特性,衍生形成大量的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PART 02
5G、物联网的重要价值
5G网络
5G网络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将推进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的相互转化、融合。5G网络具有大带宽、大连接、低时延的特征,能满足工业领域低时延、高精度、大容量的数据交互、处理需求,是工业互联网的基石。5G网络可以与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深度结合、相互赋能,推进产业数字化的进程;还可以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在提升5G系统效率的同时以5G网络为通道,推进数字世界对物理世界的改变。
物联网
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升级步伐加快,物联网已经成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物联网是以感知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人、机、物的泛在连接,提供信息感知、信息传输、信息处理等服务的基础设施。物联网能够提供一张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新型网络,满足企业、产业链、园区、集群的差异化连接需求,在将物理世界映射至数字世界后,实现产业流程再造。此外,物联网还能搭建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域的产业平台,为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构建打下基础。
PART 03
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
数字经济将在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数据要素也将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进而推动生产和创新。这种趋势将促使经济体对智慧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上升,以便更好地支持和驱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智慧基础设施是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石和动力来源。
随着数据要素在生产和创新过程中的不断参与,企业和组织将更加依赖数据驱动的决策和优化。智慧基础设施如大数据中心、高速网络、物联网设备等发挥关键作用,支持企业和组织实现更为高效、灵活和智能运营,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对智慧基础设施的需求,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快速的基础设施支持。
同时,随着需求的不断增长,政府和企业将纷纷加大对智慧基础设施的研发投入和投资,这将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5G通信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和创业公司也将在这一领域涌现,推动智慧基础设施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数据和技术的融合也会带来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革新,如共享经济、数字货币、智能物流等。这些创新将推动全球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PART 04
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新型权利主体和侵权方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困境和挑战。
著作权和专利制度受到挑战。针对著作权,网络平台使盗版行为成本低廉化、隐蔽化,在线侵权频频发生而难以有效遏制。针对专利制度,数字经济发展催生了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了新客体。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导致低质量专利申请增加,加重了专利审查积压问题。
保护方式和效率实现难度较高。在保护方式上,数字经济常常表现出跨领域、跨平台、跨部门等特点,这要求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变革传统的制度和保护方式,不能依靠单一部门和渠道的力量,而应当实现融合式保护。在效率层面,企业从申请专利到最终获得专利授权的周期较长。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诸行政和司法途径的流程较长。知识产权保护效率较低,无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关切、新需求。
法治建设不到位。在立法层面,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完全涵盖和准确捕捉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问题,数字经济专门立法还存在空白,法律漏洞和立法滞后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机可乘。在司法方面,法院尚未对数字经济的权利主体、侵权界定、保护方式等形成共识,既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不利于促进企业创新,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正。
PART 05
推进数字经济法规建设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加快数字经济法规建设势在必行。
革新立法思路。数字经济法规建设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立法模式,应当基于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和发展过程中的独特问题,多主体、平台联动合作,线上线下制度设计相结合,不断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加快专门立法。完善的配套法律建设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民法典》已经通过数据标的、电子合同、平台责任等条款努力解决数字时代的新问题。加速出台数字经济相关的专门立法,以更加系统完善的法律形式对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
把握立法重点领域。注重个人隐私,保护数据主体信息不被泄露和非法利用。保护企业的数据财产安全,防范核心资产流失和机密信息泄露。保障企业合法高效地流通和利用数据,最大程度发挥数据的价值。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立法,维护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兼顾本土化与国际化。数字经济法规需要立足我国国情,探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法律隐患。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跨地域、跨领域、跨部门等特点,对数字经济活动的监管也应当注重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数字经济立法应当注重与国际接轨,加强跨国合作和联合监管。
来源:人民出版社读书会
编辑:吕存静
责编:祝兴亚
审核:胡宾银
注: 如发现错误请留言更改,如转载请注明来源。